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82號
- 原告
- 明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月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07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9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