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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8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明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月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07 元,應繳裁判費3,4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9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2,9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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