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明正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