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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福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明正
訴訟代理人
劉慧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思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7,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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