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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44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李昭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44號

原告
森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中生

上原告與被告建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

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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