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63號
- 原告
- 林月惠
- 被告
- 彩揚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琢輝
- 訴訟代理人
- 張慶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尚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則於強制執行程序中對分配表聲明異議之債務人對債權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須以該債權人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為前提要件。又原告之訴,若起訴不合程式且為不得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兩造均係訴外人蘇榮仁之債權人,緣訴外人謝新平以訴外人蘇榮仁積欠其債務而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訴外人蘇榮仁之財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訴外人蘇榮仁之財產後製作分配表定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4日分配,並通知訴外人蘇榮仁及包括原告暨被告在內之債權人陳述意見,原告雖於102 年1月29日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惟債權人即本件被告並未向執行法院為反對之陳述,且該分配表業已分配完畢,分別於102年2月25日將案款電匯兩造,則該強制執行及異議程序均已終結一節,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100年度司執字第29500號民事執行卷宗可佐,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合程式,且為不得補正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