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411號
- 被告
- 林添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欉間確認.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簡字第411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秀欉間確認.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