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 原告王信勳
- 被告林愷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536號原 告 王信勳 被 告 林愷昇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簡字第536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6月17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11月13日承包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工程總價新台幣(下同)130000元。原告於簽訂契約時即給付被告定金4 萬元,又自101 年11月20日起至101 年12月14 日 止陸續給付被告工程款6 萬元,但原告於完工驗收後發現諸多工程問題,原告遂以電話要求被告改善,並扣留工程尾款3 萬元。詎被告拒絕修繕,卻又向原告訴請給付工程尾款,並無端請求追加工程款36000 元。原告復於102 年1 月21 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被告於2 週內改善,惟該存證信函遭被告拒收後退回,顯見被告已無心履行其契約義務。現因被告片面違約,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償還已給付之工程款6 萬元及2 倍定金8 萬元,以上共計14萬元。惟上開金額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法承攬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請求解除契約訴請被告賠償原告 14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業據提出工程 契約書、工程照片、開庭通知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於101 年11月13日承作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 0 號 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於 101 年 12 月 24 日完工,向原告請求工程款時,原告以壁磚破裂、新購水龍頭損壞、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及大理石吐色等拒絕付款,而被告都在原告之父親陪同下檢視並完成修復,惟原告之後仍以相同之理由拒付。惟查: ⑴關於壁磚破裂部分,被告於 12 月 24 日早上與磁磚師父過去修補,並與原告父親檢視,整個浴室並無磁磚破裂之情形,只有一處壁磚與壁磚間之細縫,白水泥大約一公分,因為水電師父裝置衣服置物架,電鑽震動而掉落,在原告父親檢視下,立即以白水泥補修完成。 ⑵關於新購水龍頭損壞部分,此事是因為水管理有泥沙、鐵銹等雜物,塞住水龍頭出水口之過濾網,而致出水量較小,水龍頭是原告自購,請水電師父幫他安裝,這不在合約範圍,水電師父向原告說明此情形,並在原告指示與同意下,拿掉過濾網,出水量較大後,無法在裝回去,而原告卻以水龍頭損壞要求賠償一枝全新之水龍頭。 ⑶關於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部分,原告之浴室在被告承作前即有滲漏水之問題,而被告承作後因為有拆除壁磚、地磚及水管工程,而原告即將木質地板損壞之問題歸責於被告,而被告也依原告之指定木板型號、店家購置全新木地板,並請 2 位木工師父修復,並未向原告請求任何費用, 而被告仍以此理由拒付工程款。 ⑷關於大理石吐色部分,一般作為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材,都以建材行現成之人造石為主,而原告要求以天然大理石作為隔離石材,而大理石有施工後會吐色之問題,而這問題在施工前即已告知原告,也在原告同意下施工,而原告卻以此惟拒付之理由。 (二)原告於拒絕付款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工程款,原告以片面之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被告拒收,經法院調解,原告以無付款之誠意,而後竟提出刑事及民事訴訟,而被告依約完成浴室整修工程,何來故意毀損,而原告尚有工程款 66000 元未付,竟還要求被告賠償 140000 元,實在不合情理。且浴室已經做好,已經履行,所以原告請求返還兩倍之訂金是沒有理由的。這是瑕疵問題,不是沒有履行契約的問題。工程款是按照工程完工給付的。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於101 年11月13日承包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工程總價130000元。原告於簽訂契約時即給付被告定金4 萬元,又自101 年11月20日起至101 年12月14日止陸續給付被告工程款6 萬元,但原告於完工驗收後發現諸多工程問題,原告遂以電話要求被告改善,並扣留工程尾款3 萬元。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兩造所不爭執真正之工程契約書在卷可參,勘信為真。 四、原告另主張,其復於102 年1 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被告於2 週內改善,以便工程尾款之給付,惟該存證信函遭被告拒收後退回,爰依承攬契約主張工程瑕疵擔保,請求解除契約訴請被告返還已給付之工程款6萬元及2倍定金8萬元合 計140000元云云;被告則以前詞為辯,茲分述如下: 1、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次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再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 條、第493 條、第4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①查本院於102年3月28日就坐落新北市○○區○○路0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現場履勘結果:「廁所角落臥室牆有壁癌,浴 室有裝設毛巾架後,一塊磁磚有小破損,風扇未裝設D609換氣窗,而換裝其他牌(順風牌),但浴室有另裝設小鋁門窗」,有該履勘筆錄附於本院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卷可稽。②原告主張:契約書另有訂浴室周圍壁癌之處理,但被告壁癌 都沒有作。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確有浴室靠臥室方之牆壁 尚有壁癌之情形,顯見壁癌尚未修復,況且兩造約定由原告 處理壁癌依常情自係原告應將壁癌之情形完全修復之意。被 告抗辯:原來的壁癌已經做好了,那是新產生的壁癌云云。足証被告並未處理好壁癌問題。被告抗辯已處理好舊有之壁癌 即謂之修復壁癌,並無理由。而壁癌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 從滲漏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水做好。因壁癌是水泥牆壁受 到水氣侵蝕,當水氣進出水泥隙縫裂縫時,發生「酸鹼中和 」所產生的碳酸鹽(尤其是碳酸鈣)結晶體(亦即所看到的 毛狀白色物),當其淤積牆面上造成牆面塗料壁紙起泡、鼓 起、碎裂、剝落;所以水氣才是真正的肇因禍首。當牆壁在 雨季漏水、滲水或建築物通風不良,環境中累積了大量的水 氣;此水氣再遇上空氣中的二氧化碳或二氧化硫等酸性氣體 ,即形成酸性水氣,進而在水泥牆上凝結成酸性水露(亦即 有如酸雨一般,PH值可達4.0之低);此酸性水氣、酸性水露,會因為牆面防水不良或有隙裂縫而滲透到牆壁內而與水泥 、砂、磚牆裡的鹼性分子(如鈉、鈣、鎂、鉀)產生中和作 用,再與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結合成結晶體,這就是我們所看 到的白色針狀或粉末狀的壁癌了。牆壁長壁癌的地方,表示 空氣中的濕度很高,環境很潮濕,最容易孳生黴菌。壁癌除 了損壞建築物外,發生壁癌的牆面溫暖、潮濕,又有許多毛 狀結晶物及孔隙,正適合黴菌、細菌等微生物大量繁殖。所 以壁癌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從滲漏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 水做好。本件原告雖主張已處理壁癌,但並未修復,且兩造 既約定被告壁癌處理,自應認被告應根本的將壁癌問題修復 ,而非單純就已出現的一小部份壁癌表面解決,而未根治, 致壁癌仍產生。而本件工程經本院履勘結果仍有壁癌產生, 是足認被告並未修復壁癌之問題,被告主張已修復壁癌,並 不可採。 ③而該壁癌之修復問題嗣經特立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人員估價修復費用為:1.公浴右側牆防水工程1式:35000元,內容如下:⑴衛浴設備拆除(含天花板)、燈具、排風 機保留、完工後復原(馬桶為易碎品,敲除中若有不慎破損 ,由客戶購買本公司負責安裝);⑵右側牆打除見底層;⑶ 垃圾清理、運棄牆內管路檢修;⑷樹脂砂漿、角隅粉圓;⑸ 水泥砂漿、牆面粉刷平順;⑹彈性水泥一底二度;⑺磁磚復 原(新舊磁磚會有色差,特于事前告知,磁磚由客戶代為購 買,本公司負責安裝);⑻天花板、原燈具、排風機裝回; ⑼衛浴設裝回。2.玻璃淋浴拉門拆裝工程1式:5000元,內容如下:⑴淋浴拉門拆除,置放一旁;⑵牆面完工後復原;⑶ 淋浴拉門裝回(玻璃為易碎品,拆除中若有不慎爆裂,由客 戶購買,本公司負責安裝)。以上共計40000元。有原告提出該特立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報償明細表在卷可 參。 ④次查,依契約中約定設備附有D607之換氣窗,惟依本院現場履勘結果,並非裝設D607之換氣窗,而係裝設順光風機,有本院履勘筆錄所附照片在卷可稽。查兩者之貨品雖有價差, 順光牌浴室排風機價額是新台幣566.8元整。凱薩D609是新 台幣1,216元整,有原告提出之購買單據在卷可參,但價差不高,惟功能是有所不同。惟被告亦加裝推式汽窗,以為流通 ,以達與裝設D607之換氣窗之相近之效果,為被告所自承已如前述,且原告亦不認加裝推式汽窗為追加之工程,顯見原 告亦同意被告以此為修補非裝設D607之換氣窗之瑕疵,是足認該部份之瑕疵已獲得補正;而被告亦不得再向原告請求推 式汽窗之工程費用。 ⑤且查,浴室內掛毛巾架處之牆壁瓷磚的一塊中的下方角落有 小小破損,乃因被告為原告另釘毛巾架所致,並經本院現場 履勘屬實。惟該小破損位於毛巾架處,被告已以白水泥修補 ,若非拆下毛巾架,則並無以發現,是該減損並不影響該瓷 磚之功能,原告請求減少報酬,並理由。 ⑥綜上,工程瑕疵問題,被告一再抗辯非瑕疵,顯不願修復, 原告自得請求修復壁癌之費用4萬元,而原告亦不否認已自被告扣工程款3萬元。(見本院102板小字第465號給付工程款案 卷)。 2、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已無心履行其契約義務。現因被告片面違約,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自得解除契約請求被告償還已 給付之工程款6萬元及2倍定金8萬元,共計14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云云。惟查如上所述,被告之工程瑕疵問題,原告得請 求減少報酬(修復壁癌之費用)4萬元,且查原告業已基於上述原原因扣款(即減少報酬,修復壁癌之費用)3萬元。且查本件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 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4條定有明文。是依前開規定,本件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原告自不得解除契約。是原告主張因有工 程瑕疵,主張契約解除,請求被告償還已給付之工程款6萬元及2倍定金8萬元,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主張解除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4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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