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6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656號
- 原告
- 綜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子玲
- 被告
- 星惠生物科技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榮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產品銷售協議書第8條規定:「此合約有兩份各持壹份,雙方如有異議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有協議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而依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之本票,即上開協議書第二頁手寫之約款:「…貨到開立同額本票(2個月)…」之本票,依首開說明,自亦受兩造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約定之約束,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係違誤。又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已因修正為「得」而非專屬管轄,又本件原告並非主張系爭本票係偽造、變造,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可言,併予敘明。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