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05號
- 原告
- 愛普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多美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鈺賢
- 被告
- 旺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人才招募委託契約第6.3條規定:「因本契約所生之民事爭議,而有涉訟之必要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影本一件在支付命令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