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 上訴人
- 虹雲上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沛
- 送達代收人
- 林啟瑩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𠓛藝印刷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伍
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