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2號
- 原告
-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魏秀菊
- 被告
- 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5,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