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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原告
証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銘
訴訟代理人
許竹君
被告
張家潔即育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855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彥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零貳拾柒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20日、101年8月31日,分別向原告訂購螺母170個、130個、332個,每個價格為新台幣(下同)35元;又原告於101年9月向原告訂購螺母(連工帶料)996個,每個價個83元(未稅),上開貨款合計為110027元,嗣原告依約定交付品質、數量符合之貨物,並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然被告迄今仍拒絕履行,且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10027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送貨單影本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既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具體答辯或陳述,異議理由自不足以對抗原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遲不清償,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027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2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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