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法興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鐘 複代 理 人 陳志成 複代 理 人 吳信賢 被 告 黃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街00號3 樓」,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