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 原告
-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臺
- 訴訟代理人
- 法興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慶鐘
- 複代理人
- 陳志成
- 複代理人
- 吳信賢
- 被告
- 黃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街00號3樓」,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