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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林慶鐘

  •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進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法興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鐘 複代 理 人 陳志成 複代 理 人 吳信賢 被   告 黃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街00號3 樓」,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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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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