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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曾子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淑梅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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