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曾子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淑梅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再簡字第6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淑梅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