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米慧
- 當事人華泰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華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芝妍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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