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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彭全曄

  • 當事人
    王正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原   告 王正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龍即群創行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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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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