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 原 告
- 王正宜
- 被 告
- 李瑞龍即群創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