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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即被告
長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永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勝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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