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號
- 原告
- 林坤榜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 被告
- 茂騰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武興
- 訴訟代理人
- 游淑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宜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明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 5 月30日所為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當事人欄記載「訴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市○○區○○○路 000 巷 00 號 6 樓之 2 」,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游淑惠律師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 00 號 6樓之 2;訴訟代理人陳宜宏律師住台北市○○區○○街○段00號 5 樓之 1;訴訟代理人郭明松律師住台北市○○區○○街○段 00 號 5 樓之 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