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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

給付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李俊凱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顏榕律師

      黃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於任職期間之績效獎金。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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