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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洪任遠

  • 當事人
    李俊凱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原   告 李俊凱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舒眉 訴訟代理人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顏榕律師 黃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於任職期間之績效獎金。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 「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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