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70號
- 原告
- 李俊凱
- 訴訟代理人
- 謝憲愷律師
- 被告
- 佳必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舒眉
- 訴訟代理人
- 高涌誠律師
黃旭田律師
顏榕律師
黃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於任職期間之績效獎金。查兩造間聘僱合約書第9條約定:「關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如有訴訟之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被告提出之聘僱合約書在卷足憑,是兩造間確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甚明,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