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 原告
-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華
- 訴訟代理人
-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