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 原告
-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蔣玲娜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志
- 被告
- 七承高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前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2 年5 月16日北府經私自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限期董事監察人改選變更登記,於102 年7 月15日前未改選當然解任,因而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無訴訟能力,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送達裁定5 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為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補正,亦未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其起訴顯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依法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