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1939號
- 原 告
- 宥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鈴
- 被 告
- 劉秉昊(原名劉嘉偉)即良銘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小字第193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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