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林米慧
- 原告黃富宗即永佑企業社法人
- 被告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號原 告 黃富宗即永佑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乃之 被 告 台灣納天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rmen Ruben Arslani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 年3 月29日委託原告進行被告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處所之裝修工程,約定工程款為新臺幣39,375元(稅後金額),被告並以口頭承諾被告公司放款時間為102 年4 月30日。嗣後原告已於102 年4 月15 日完工,詎被告自完工至今均故不驗收放款,被告有所爭議部分也不申請協調,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付款,被告皆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工程款等節,業據其提出請款單、板橋國慶郵局第129 號、第373 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統一發票、報價施工確認書、傳真機翻拍畫面、施工完成現場照片、通訊軟體簡訊內容翻拍畫面等件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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