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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3112號

原告
台灣三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西武司
訴訟代理人
蕭千慧
被告
厚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博洪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3112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貳仟零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機械零件等商品,被告均已收受,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2049元,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乙紙作為價金之給付,詎料經原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故迄今尚積欠原告12049元未清償,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2049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既未提出書面或到庭為具體答辯或陳述,異議理由自不足以對抗原告,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查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367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遲不清償,原告自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49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臺灣中小企業│103.09.0│103.09.0│12049元 │AC0000000 │
│    │銀行土城分行│5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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