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彭全曄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46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泰元 李聖義 被 告 威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與訴外人賴信德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前經鈞院核發100 年度司促字第41284 號支付命令,命訴外人賴信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萬3,594 元,及其中2 萬1,691 元自民國100 年8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4,753 元按年息8.87%、1 萬6,938 元按年息17.73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確定在案。其後於101 年11月22日,因查得訴外人賴信德於被告處任職,乃執上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鈞院就訴外人賴信德對被告之薪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以101 年度司執字第128599號受理後,併入鈞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0194 號辦理,並先後於101 年11月28日核發於原告上開債權金額範圍及執行費192 元內扣押訴外人賴信德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之執行命令、101 年12月26日核發移轉該薪資債權(移轉債權比例為13.5%)之執行命令,均已合法送達被告,命被告應自101 年12月起將上開扣押之訴外人賴信德對被告之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於原告上開對訴外人賴信德之債權金額範圍內,按13.5%之債權比例移轉於原告。惟嗣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聯繫,洽商收取訴外人賴信德上開薪資款項,被告迄今仍未依法執行給付。按依行政院公告之最低基本工資核計,訴外人賴信德101 年12月起至102 年11月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應為7 萬5,832 元(〈1 萬8,780 元/3×4 個月〉+〈1 萬9,047 元/3×8 個月 〉),已超出原告對訴外人賴信德請求計至102 年12月5 日之債權金額3 萬2,252 元。為此,爰聲明本件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原告3 萬2,252 元。 ㈡並提出本院100 年司促字第41284 號支付命令、聲請狀、確定證明書、101 年11月28日板院清101 司執菊字第128599號執行命令、函、101 年12月26日板院清100 司執菊字第80194 號直行命令、歷年基本工資調整表、訴外人賴信德債權額計算書、102 年5 月7 日催告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抗辯:被告公司自101 年2 月起即停業至今,債務人賴信德於被告公司停業前才有支薪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業經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證,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執字第80194 號、101 年度司執字第128599號等執行案卷核諸無誤。然依被告上開所辯情節,經本院查閱被告公司登記資料,確有自101 年2 月8 日起,接續申請暫停營業至104 年2 月7 日止之事實,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1 年2 月10日北區國稅中和三字第0000000000號、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2 年1 月23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103 年1 月22日北區國稅中和銷審字第0000000000號等函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上情足認債務人賴信德自101 年2 月8 日起,即因被告公司停業,而無薪資債權可言。準此,原告本於本院上開執行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自101 年12月起至102 年12月5 日止,債務人賴信德對其薪資債權金額3 萬2,252 元,即難認有據,要難准許,況此金額亦未依上開執行命令之債權比例核計,請求金額亦屬有誤。 四、從而,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 萬2,252 元,於法尚非有據,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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