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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解惟本解惟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

原告
朵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慧甄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告
丁小芹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63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VIII品牌服飾創辦人即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14日透過其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英文名:Louis/手機0000000000/Email:[email protected])代表與原告公司簽立合約,雇用原告公司聘僱之外籍模特兒Ira及Paulina二位,以每位工作時數8小時計時,於同年9月5日在門牌號碼臺北市○○區○○○道○段000號的沐蘭MOTEL607號房,進行VIII品牌服飾形象網路影片拍攝(作品參考網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d9USkkeTBo),工作結束當天計算總工作時數為每位模特兒10小時,契約中明定超時費用及相關說明事項等,並約定被告需於工作完成14天內匯款支付酬勞共計新臺幣(下同)61000元。被告迄今仍使用原告公司模特兒肖像於網路(如:YouTube、VIII品牌官方FB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www.viii.com.tw),並且仍未支付任何款項,期間被告之員工即訴外人白明穎(Louis)已離職,之間也聯繫過被告當時的經紀人(手機0000000000宇昇;Emai1:[email protected]),並透過網路社群及電話多次與相關人員及被告聯絡,然被告處理態度消極,電話不接留話也不回,完全無法聯繫。且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判決如主文。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告或其代理人Louis簽名之通告書、工作確認單各1件、請款單2件、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抽象陳述債務尚有糾葛,此外,並未提出書狀作何具體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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