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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游婷麟

聲請人
韋江達
訴訟代理人
楊雪惠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相對人
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雄
訴訟代理人
黃思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有原告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覆議審查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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