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95號
- 上訴人
- 永曜印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池
- 訴訟代理人
- 陳李少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餘澤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參仟陸佰
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