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062號
- 原告
- 翌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襄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簡字第206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竹華即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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