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11號
- 原告
- 衡泰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文孝
- 訴訟代理人
- 溫貽輝
- 被告
- 瑞達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瑜
- 被告
- 王萬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