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原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闕壯志
被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坤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喻森蕾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4日、103年6 月27日委託原告託運進出口貨物,由臺灣出口空運至杜拜(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巴黎,且皆經被告公司指定之受貨人受領完畢。詎原告依約向被告被告公司請款時,被告竟拒絕付款。按被告公司為系爭貨物之託運人,原告既已依約完成貨物之運送,依民法第660 條第2 項準用民法第582 條之規定,被告公司即負有支付運費予原告之義務,惟被告迄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116180元之運費未予給付,致原告受有如上述之損失,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11618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公司帳單明細表、客戶的INVOICE/PACKING LIST、空運出口提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