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 原告
-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賸
- 訴訟代理人
- 闕壯志
- 被告
-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坤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喻森蕾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4日、103年6 月27日委託原告託運進出口貨物,由臺灣出口空運至杜拜(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巴黎,且皆經被告公司指定之受貨人受領完畢。詎原告依約向被告被告公司請款時,被告竟拒絕付款。按被告公司為系爭貨物之託運人,原告既已依約完成貨物之運送,依民法第660 條第2 項準用民法第582 條之規定,被告公司即負有支付運費予原告之義務,惟被告迄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116180元之運費未予給付,致原告受有如上述之損失,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116180元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等情,業據提出被告公司帳單明細表、客戶的INVOICE/PACKING LIST、空運出口提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