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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上訴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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