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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被告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蔡鄭秀惠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蔡尚華原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至本院訴訟終結後迄今仍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是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自有為被告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復經本院裁定選任蔡鄭秀惠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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