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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66號

原告
方燦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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