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複代理人
- 許志成
- 相對人
- 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8日99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沅浩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8480元 │ │├────────┼───────────┼─────────────┤│合 計 │ 84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