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蘇素珍
- 相對人
- 雅特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德祥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叁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前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度板簡字第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與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相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又本裁定僅係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自行向聲請人清償,無庸向本庭繳納,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17533 元│ │ ├────────┼───────────┼─────────────┤ │第一審公示送達費│ 200 元│ │ │用 │ │ │ ├────────┼───────────┼─────────────┤ │合 計 │17733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