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聲字第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45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淮舟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雯
- 訴訟代理人
- 范智偉
- 相對人
- 婇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偉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 280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9 日102 年度板簡字第128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280元 │ │├────────┼───────────┼─────────────┤│合 計 │ 6,28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