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他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他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張文華
- 相對人
- 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瑞寶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張文華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相對人即被告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捌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裁定對聲請人即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3 年度勞簡上字第16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上訴人張文華負擔。
二、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5180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7770元;依上開確定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張文華應負擔新台幣1295元,相對人即被告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負擔新台幣11655 元。惟查,相對人即被告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於上訴時業已繳納上訴費用新台幣7770元,尚不足新台幣3885元,應由相對人即被告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繳納。是本件應由聲請人即原告張文華向本院繳納新台幣1295元,另訴訟費用新台幣3885元,應由相對人即被告峰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180 元 │ │├────────┼───────────┼─────────────┤│第二審裁判費 │7770元 │已由相對人峰鑫起重工程有限││ │ │公司預納7770 元 │├────────┼───────────┼─────────────┤│合 計 │1295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