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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解惟本
  • 法定代理人
    周承頡

  • 原告
    邱万秦與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 被告
    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35號聲 請 人 邱万秦 相 對 人 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承頡 上聲請人與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二、本件判決,聲請人起訴狀所記載當事人欄係將訴外人「周承頡」列為相對人「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有起訴狀1件附卷可稽,且聲請人起訴狀原因事實係記 載「…業經申請勞工局調解,但被告惡意缺席,…」,而聲請人勞資調解係以相對人「隆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對象,亦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影本1件附卷可稽,足認本件起訴僅以相對人「隆捷國際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縱本件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 於連帶項下打勾,惟於訴訟費用連帶項下又未打勾,難謂本件起訴有將訴外人「周承頡」列為被告之記載;且本件訴訟程序從未將訴外人「周承頡」列為被告並通知到庭辯論,訴外人「周承頡」並未受有程序保障,自無從認為本件判決之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所脫漏,聲請人聲請就訴外人「周承頡」部分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又本件就訴外人「周承頡」部分既未經起訴、判決,聲請人仍得對訴外人「周承頡」另案提起訴訟,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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