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原 告 王正宜 被 告 李瑞龍即群創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