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彭全曄

  • 當事人
    王正宜李瑞龍即群創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小字第8號原   告 王正宜 被   告 李瑞龍即群創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