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8號
- 原告
- DIVINO MARIFI JANAYAN 馬莉菲
- 訴訟代理人
- 施泓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健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昱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程蘊霞律師
- 被告
- 祥全電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孔亮
- 訴訟代理人
- 郭志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林明信律師
- ARIOLA BERNADETTE LEDESMA 芮菈
- PERDIDO HELEN GRACE SACRAMED 海倫
蔡宜衡律師
林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開庭前三日具狀說明為何原告芮菈、海倫於102年1月始任職於被告公司,卻於101年10 月即有補班記錄之原因,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