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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DIVINO MARIFI JANAYAN 馬莉菲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健律師
複代理人
賴昱任律師
複代理人
程蘊霞律師
被告
祥全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孔亮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ARIOLA BERNADETTE LEDESMA 芮菈
PERDIDO HELEN GRACE SACRAMED 海倫

      蔡宜衡律師

      林哲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3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開庭前三日具狀說明為何原告芮菈、海倫於102年1月始任職於被告公司,卻於101年10 月即有補班記錄之原因,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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