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章揚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玉雲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