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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王士珮
  •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 原告
    簡碧鈴
  • 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原   告 簡碧鈴 被   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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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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