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5號原 告 簡碧鈴 被 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