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長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永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勝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勝裕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9,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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