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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王士珮

  • 原告
    鍾炎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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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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