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炎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