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21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1213號
- 原告
- 元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良
- 被告
- 江羽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小字第121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者,加計違約金新台幣五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者,加計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者,加計違約金新台幣柒佰元,最多以連續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