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蔡志華
- 原告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原 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華 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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