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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66號

原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華
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文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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