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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70號

原告
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蔣玲娜
訴訟代理人
陳光志
被告
七承高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前經新北市政府以民國102 年5 月16日北府經私自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限期董事監察人改選變更登記,於102 年7 月15日前未改選當然解任,因而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無訴訟能力,此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經本院於103 年2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送達裁定5 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為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補正,亦未依法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其起訴顯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從而,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依法自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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