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141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柏格爾
- 訴訟代理人
- 洪婕翎
- 被告
- 陳建洲
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